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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和中央书记处
的重要指示精神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工会工作高度重视。2004年11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对《浙江义乌市探索职工维权社会化新模式》一文作出重要批示,批示中指出:完善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很有必要。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强化职能,更好地为职工服务。
2004年12月7日,曾庆红同志主持召开中央书记处会议,专门听取全总党组的工作汇报,对一年多来的工会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下一步的工会工作作出了明确指示。会议强调,在新的一年里,各级工会要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要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工会工作能力上作出新的努力。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工会工作的实际,深入学习贯彻好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着眼于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着眼于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着眼于密切同职工群众的联系,着眼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切实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到工会各项工作中去,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创造新业绩。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为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的各项任务而奋斗。要筹备和召开好全国劳模表彰大会,努力使评选表彰劳模的过程,成为大力宣传工人阶级历史功勋、大力弘扬劳模精神的过程,成为动员广大职工“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的过程,成为激励广大职工群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功立业的过程。要按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组织广大职工积极开展劳动竞赛活动。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素质。
三、要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作出新贡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当前来看,积极扩大就业,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是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工会组织要把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切入点。要推动《工会法》的贯彻实施;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促进再就业和工资清欠等各项工作,维护广大职工的正当权益;督促企业依法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关心职工群众特别困难职工、困难劳模的生活,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情况,切实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四、要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进一步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中取得新成绩。要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群众工作的要求,结合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话动,加强工会组织的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做好工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着眼于推动工会组织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进一步转变作风,克服行政化、机关化的倾向,切实做好组织职工、动员职工、依靠职工、服务职工的工作。进一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做好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会议强调,各级党委要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帮助和支持工会工作,努力为工会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必须切实重视并积极化解职工群众中的不稳定因素,高度关注、高度关心、高度关爱普通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想方设法解决好就业、社会保障和分配三个难点问题,有效预防和遏制职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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