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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冶金学院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冶院发[2003]63号 为了加快人事制度改革,适应人才市场变化的需要,引入灵活机动的用人机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人事代理的涵义及对象 人事代理是一种新的用人形式,指对我校新引进的、其学历在大学本科及以下、从事教学、教辅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其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不进学校,而由地方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的关系仅限于职业聘用的关系。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聘用期间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聘用合同的规定进行管理。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工作需要以及人事代理人员良好的表现,实行聘期连聘制度。聘期届满未续聘者或解除聘用合同者,由地方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人事代理的对象:指自2003年7月1日起,调入或引进来校工作,学历在大学本科及以下的人员。 二、人事代理的工作原则 在实施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申请,择优聘用; 2.合同管理,严格考核。 三、人事代理工作的程序 1.用人部门每年十月中旬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向人事处提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申请,人事处报经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2.依据每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求职个人填写《南方冶金学院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填表时明确填上“本人同意按人事代理政策应聘工作”以及应聘岗位和应聘年限; 3.人事部门审核求职个人材料,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求职人员进行面试考查; 4.用人部门对人事代理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明确意见; 5.人事、教务及相关职能部门对人事代理申请人的申请提出具体意见; 6.学校按相关条件和规定程序审定,明确是否聘任意见; 7.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书》,办理聘用手续,学校与人事代理人员正式确立职业聘用关系; 8.人事部门将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代理接收手续交地方人才交流中心,由地方人才交流中心与人事代理人员正式确定人事代理关系。 四、人事代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人事代理人员的权利 1.在聘用期内依法行使民主、政治权利,享有应聘岗位赋予的工作权利; 2.在聘用期内,享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应的工资、福利待遇,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晋级、进修培训、提拔使用、探亲休假等待遇; 3.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相关规费,按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由学校或地方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4.学校支付人事代理人员人事代理管理费。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义务 1.人事代理人员应全面履行应聘岗位的职责和义务,爱国爱校爱岗,遵纪守法守规; 2.人事代理人员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提高工作水平,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 3.人事代理人员应接受学校的工作和业绩考核,参加岗位竞争; 4.人事代理人员应按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规定,交纳在校受聘期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相关规费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5.在聘期结束,若无正当理由,学校有续聘的优先权利。 五、人事代理人员的聘用管理 1.聘用人员必须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书》; 2.聘用合同期满,根据考核结果和学校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续签聘用合同; 3.因违反合同解聘人员或合同期满未续聘人员,学校交由地方人才交流中心,按照人事代理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4.聘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按合同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学校交由地方人才交流中心,按照人事代理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5.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其党、团、工会等关系由学校管理; 6.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因工作需要参加在职培训、进修等,须与学校签定回校工作及服务期限协议,违约应赔偿经济损失。除应交回学校支付的培训、进修等各项费用及培训期间由学校发放的工资、福利外,还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7.聘用人员聘用期未满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8.聘用人员身体条件不适应所应聘工作岗位,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指每天八小时工作),学校给予一年的休养期,休养期满仍未病愈的,学校不再聘用,职业聘用关系正式解除。 六、地方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内容 1.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 2.办理人事代理人员在校聘用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相关规费的缴纳及管理; 3.办理人事代理未聘或解聘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保留或转移事宜; 4.办理人事代理人员人事关系的转移。 七、本暂行办法从二OO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应用科学学院和南昌分校可以参照执行。 八、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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